
联邦特许经营行业行为准则的最新修订强化特许权人的披露义务和对加盟商权益的保护

从2021年7月1日起, 澳大利亚联邦特许经营行业行为准则 (Franchising Code of Conduct) 的修正案正式生效,通过对特许权人(Franchiser)的披露义务的强化和增加对加盟商(Franchisee)权益的保护,该修订旨在改善连锁加盟商与特许权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与权力不平衡的局面。
该修订通过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Industry Codes – Franchising) Amendment (Fairness in Franchising Regulations 2021 (Cth)实施并生效。绝大多数新生效的守则规定和义务仅适用于从2021年7月1日起之后新产生的特许经营加盟授权与经营交易,对于在此之前现有的特许经营活动没有朔及既往效力。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了以下几大变化:
一,废止并替换了原行为准则第30款,新规定特许人不得强制要求加盟商承担或做出重大资本支出,除非该重大资本支出项目属于下列例外情形之一:
(1)该支出在特许经营披露说明书 (Franchiser’s Disclosure Statement)中已经向加盟商披露;或
(2)该支出计划将由所有或大多数加盟商平等承担,并已得到大多数其他加盟商的批准;或
(3)特许经营体为遵守法律合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或
(4)加盟商同意并接受该支出。
如果披露说明书披露了即时或潜在要求对加盟承担重大资本支出的要求,则特许权人必须尽可能多地提供有关该资本支出计划的信息,包括:
- 开支的理由;
(2) 开支的数额、时间和性质;
(3) 支出的预期结果和收益;
(4) 与支出相关的预期风险;
- 授予加盟商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权利
- 准则新加入的第26A款将加盟商的法定冷静期从7天延长到14天, 但如果加盟商提前占有并开始控制特许经营业务则视作放弃冷静期权利。冷静期仅在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支付不可退还的预付费用并收到特许权人依照行为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必要文件之后才开始期算。
- 新加入的第26B款授予加盟商今后可以随时提前向特许权人提出提前终止其特许经营协议的书面建议。提议必须列出提议终止的原因。特许权人在收到加盟商要求退出的建议后,必须在 28 天内提供实质性答复。如果特许权人拒绝提前允许加盟商提前终止退出,其书面回应必须包括拒绝的理由。如果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需要按照行为准则规定的一般纠纷解决机制程序进行处理。
三,准则新加入的第31A款明确规定,今后未经加盟商事先书面同意,特许权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具有追溯效力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
四,特许权人需要承担额外的披露义务
- 行为准则的附表1被修订,加入了特许权人在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前需要在披露说明书里需要额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
- 披露说明书现在必须披露特许经营系统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与特许权人进行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ADR的加盟商的百分比,从而提高对新加盟商可能面临的隐藏法律风险的提前披露。
- 如果特许经营权包括要求新加盟商要租赁特许权人或其关联实体控制的特许经营场所,则现在特许权人必须同时披露一份完整的租约副本或是主要条款摘要(Head of Lease)。
- 特许权人现在必须在披露说明书中单独专门提示任何涉及特许经营权协议持续期间对加盟商另外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限制条款(restraint on trade clause)的详细信息。
- 特许权人现在需要披露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从特许经营系统的供应商、场地租赁方等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任何回扣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详细信息。但上述披露可能并不包括供应商等为供货或服务提供的报价。
- 特许权人现在必须专门披露和提示特许权人是否对加盟商在特许经营中产生的商誉(goodwill)享有任何权利,这可能包括了加盟商转让出售其特许经营业务时是否要经过特许权人许可或支付任何许可费用。
- 除了对新加盟商在加入特许经营系统前的披露义务之外,现在在任何由特许权人负责管理销售和其他营销合作基金(marketing fund)的特许经营体内的特许权人还要承担新的持续财务披露义务,包括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所有加盟商提供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并必须为每个营销基金开设和管理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
- 准则新加入第19A款,明确规定今后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得要求新加盟商支付特许权人为准备、谈判和履行特许经营权协议而产生或承担的法律费用。注意:该条款并不限制特许权人将特许权人的前期法务费用和特许授权费等一起包括在新加盟商需要支付的一笔不可退还的固定支付费用中,但前提是该费用是固定且与未来特许权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费用无关。
- 准则现在修订了第23(1)(b)款,不再允许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的限制同业竞争条款在特许经营权协议到期或者终止后继续有效,除非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终止是由于加盟商严重违反其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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