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新闻: 联邦最高法院在近期判决中认定信贷基金向缺乏偿付能力弱势借款人提供短期高息抵押贷款构成不合情理的非法交易行为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近期对一起涉及私人公司向缺乏偿付能力的借款人提供短期高息抵押贷款而引发的贷款违约与处置抵押房产的法律纠纷作出终审裁决,认定贷款方的放贷抵押行为构成对弱势借款人特殊劣势的不正当利用,因而构成澳大利亚《ASIC法》(全称《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第12BC(1)(a)款所禁止的不正当和不合情理的信贷交易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而非法且无效。

在斯图宾斯诉詹姆斯第二有限公司(Stubbings v James 2 Pty Ltd [2022] HCA 6)一案中,原告斯图宾斯是一名失业人士,从事临时的小型船舶维修零工,没有固定收入,仅有中学高一文化,极度缺乏任何金融与法律知识,初审法院法官认定其“完全不成熟,无能而易受操纵”。其名下有一栋在维多利亚州Narre Warren的投资物业用于出租收益,并已有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BA的住房抵押贷款。被告公司聘用的贷款经纪人诱导原告,让原告相信可以向被告基金公司获得一笔短期高利率贷款作为融资来购买一套位于莫宁顿半岛的Fingal区的房产和支付前三个月的利息债务,期间原告可以通过出售其Narre Warren 的房产将欠原告贷款本息金额减少到40万澳元后,在房价上涨的市场行情下利用其购买的Fingal区的房产的预期增值从正规大型银行处获得利率较低的一般住房按揭贷款来付清欠被告公司的剩余贷款本息。

为了完成这一放贷交易,被告公司的贷款经纪人让原告完全按照其要求来满足相关贷款和抵押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
(1) 让原告成立一家新的没有任何资产和营收的空壳公司作为借贷方,并将这笔贷款规定为向该空壳公司提供的商业贷款来规避《全国信贷规范》(National Credit Code)对个人消费信贷交易行为的限制,并让原告作为担保人为其空壳公司提供无限担保责任;
(2) 被告公司仅满足于获得一份原告Narre Warren房产的估价报告作为对抵押品的价值评估,未要求原告提交任何贷款申请表,未安排任何面试或询问来调查原告的贷款收入状况与偿付能力,未对作为债务担保人的原告进行任何个人信用调查;
(3) 被告公司的贷款经纪人指使原告联系其安排的律师和会计师给“独立财务建议”证明书和“独立法律建议”证明书签字。
在被告公司放贷让原告完成Fingal区房产的购买交易后,原告未能按预期出售其Narre Warren房产,也因为其失业和没有任何收入而不可能获得任何一般商业银行的refinancing按揭抵押贷款的转贷安排。三个月之后原告无法偿付欠被告公司的短期贷款本息,被告公司试图行使抵押权强制执行和拍卖原告的Narre Warren房产与Fingal区房产。原告将双方纠纷诉诸法院要求阻止被告公司的行动。
初审法院法官在审理后调查后认定:原告失业且没有收入,被告的代理人向原告描述的短期高息贷款融资计划不存在原告能够及时或合理负担偿付责任的可能性;被告对原告缺乏财务经验、易受操纵和特别不利的弱势地位的利用构成了不正当和不合情理的交易行为。
但是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驳回了初审法官的决定,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原告在成为抵押借款方之前自觉自愿地寻求并获得了独立的财务和法律意见,并向被告公司提供了由其律师签署的独立法律意见证书,因此被告可以依赖这一证书而满足其审核义务,无需因为被告特殊的个人状况与财务收入能力的存在而承担任何额外的尽职调查与审慎义务,因此不构成不合情理行为。
最终,全案上诉至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经过审理,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公司的抵押贷款与对抵押权的行使主张,构成澳大利亚《ASIC法》第12BC(1)(a)款所禁止的不正当和不合情理的信贷交易行为而非法且无效。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对本案涉及的多个争议要点提供了澄清和指导:
(1) 不合情理的交易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是一种使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处于弱势(vulnerability)和特殊不利地位(special disadvantage)的关系中较强的一方对于弱势方严重缺乏判断力和易受操纵误导的状况知情并故意或不自觉地剥削与利用。
(2) 在本案中,各方面证据都指向事实上的结论:被告同时具备弱势(缺乏任何财务经验和无知)和特殊不利地位(失业、没有收入能力、财务状况极度窘迫并急需贷款),而被告公司及其经纪人完全了解原告的弱势和易操纵和利用的情形,并有意图地让原告去承担不可能的债务责任及不可避免的对财产所有权的损失, 包括利用壳公司来伪装商业贷款来规避《全国信贷规范》对抵押贷款公平性的审查。
(3) 被告公司为原告安排的律师提供的“独立”法律和财务建议证书使用“乏味的模板格式语言”,仅仅是被告利用原告的“门面装饰”,是“一种预防手段”,旨在妨碍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将造成明显损害的后果却视而不见的故意”。
(4) 当放贷方可以合理认知或应当怀疑借款人存在弱势和特殊不利地位的情况,并且预期的抵押贷款债务责任将对缺乏偿付能力的弱势借款人构成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放贷方将承担更高的尽职调查责任、披露责任与诚信义务,包括采用更为规范和透明合规的借贷审批流程与获批标准,并且要客观地评估借款人的履约与偿付能力,来确保其所提供的贷款交易方案不会不公平和不正当地剥削和危害无知的弱势借款人。被告无法仅仅依赖被告提供的所谓“独立”法律意见证书来试图规避和豁免其对原告弱势和特殊不利地位情况的调查义务与诚信责任,也无法豁免对其不合情理的交易行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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