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2月18日,旨在打击公司非法破产的”Phoenixing换壳重生“活动并强化对辞职董事的问责制的新修正案被引入澳大利亚联邦公司法。
澳洲联邦公司法引入新修正案旨在打击公司恶意破产“换壳重生”行为
公司进入自愿清盘程序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活动,允许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在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实现合法重组债务或挽救企业优良资产和正常有序经营的目标。但是,最近几年越演越烈的非法公司恶意”换壳重生“行为涉及利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实体继续经营,犹如神话故事里的凤凰自焚后从灰烬中重生一样,故意逃避和规避支付原有公司的债务责任,包括欠缴的GST、工资税、代扣代缴的养老金等责任,从而严重侵害原公司雇员的法律权利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PWC)的消息,在2015-16年度,非法换壳活动给澳洲各类企业、员工和ATO等政府财政机构造成了28.5亿至51.3亿澳元的经济损失。这也影响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因为通过换壳活动摆脱其债务的公司不正当地在成本上占据了显著优势。
这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旨在保护合法债权人和公司雇员的利益,同时打击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换壳操作,以及公司董事的不法行为。
- 本次公司法的最新改革提出了“Creditor defeating dispositions(妨害债权人的资产处分)”的概念,作为一种宣告公司某些资产交易无效的新形式。
该修正案将引入公司法F588款,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妨害债权人的资产处分” 概念被定义为:第一,该交易或公司资产的处分中的价格或价值低于市场价值或是公司本应合理可获得的最佳价格;第二,对公司资产的这笔交易或处分的法律结果或目的构成了阻碍、严重延迟或妨害这笔公司资产可供公司的债权人处置。
这一最新的法律机制也可以被视为公司法原有的“在无力偿债状态下继续非法经营”行为(insolvent trading)的法律框架的一次重要补充。
不过,该修正案在相关条款里认可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现金流问题或缺乏议价能力,现金短缺的公司可能合法地需要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或处置财产,因此规定了例外机制允许以在合理条件下可得到的的最佳价格来出售资产,以避免为了打击非法换壳操作而不必要地缩限合法正当的公司财务和经营行为。
此外,“妨害债权人的资产处分” 概念在本次修正案中还包括了下列几种扩展情形:
(1)公司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成为先前不存在的公司资产的所有权人(例如,赋予换壳的新公司享有对现有公司资产或股权的某种赎买权或期权)
(2)指示资产受让方将全部或部分对价转移支付给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例如转移支付给换壳的新公司)
在这些情形下,公司在交易或资产处分中向第三方支付绝大多数对价同样会被认定为构成对公司资产的不正当处分。
- ASIC根据最新引入的第588FGAA款法条获得新的监管权力,可以主动或应破产公司清算人的要求下达命令,以消除破产公司的以妨害债权人为目的的非法资产处分的影响。
ASIC现在能够在进行调查和认定存在非常处分公司资产的情形后,要求将以被转移的公司资产归还给原公司,从而得以被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处置; 也有权命令过错方或责任人向清算人支付从恶意处分公司资产行为中获得的不当获利;此外,ASIC还可以命令将使用恶意处分公司资产行为中获得的不当获利购置的任何财产转让给原公司。
3.本次公司法修正案还针对非法公司换壳活动引入了新的刑事和民事处罚责任。新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务人员 促使、煽动、诱导或鼓励公司进行以妨害债权人为目的、或是具有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效果的非法资产处分的行为均属刑事犯罪。与传统公司法刑事违法责任主要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以董事为主)不同,本次刑事责任追究范围扩大到公司决策体制下的其他职务人员,包括利益相关者和承担顾问职责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参与者。
目前要追究构成该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处分资产的行为或决定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后果上采取鲁莽放任的主观态度。
- 本次公司法修正案还引入了新的条款,规定公司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任何董事任职,从而改善董事恶意辞职卸责逃避处罚的情形,保障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本次修正案带来的最新规定中还包括:一个公司董事的辞职决定未能在28天内向ASIC报告,则辞职的效力将被推定自向ASIC提交登记之日起才生效。尽管辞职的董事可以向ASIC或法院提出豁免申请,但国会针对该项立法的立法意图解释性备忘录中明确地指出,该新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某些实际上应当为公司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过失承担责任的董事不能通过草率辞职将公司董事会面临的法律责任转嫁给那些并未真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董事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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