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州高院在近期判决中给予断绝母子关系16年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独生子三分之一遗产份额
克劳福德诉蒙登案(Crawford v Munden [2020] NSWSC 1463)是一起涉及遗嘱执行和遗产分配的案件,法院被要求裁定,作为死者唯一的独生子并且和死者断绝母子关系长达16年之久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对其母亲在遗嘱中拒绝分给其任何遗产的决定提出异议。

在本案中,原告格伦.克劳福德是死者珍妮(Janet)在第一段婚姻中与前夫克劳福德唯一的儿子,现年58岁。被告丽莎·安妮·蒙登(Lisa Anne Munden)是死者娘家二姐的女儿。
珍妮是退休意愿管理人员,于2018年6月7日死于胰腺癌,享年81岁。去世前她在2012年8月16日立下遗嘱,将她的全部遗产留给了她的侄女丽莎。死者没有给自己仍然在世的独生子格伦一分钱,并在遗嘱中明确声明她已考虑到和儿子的破裂疏远的关系以及她前前后后已经留赠给儿子格伦约4万澳元的财产和礼物,因此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死者珍妮在1978年与前夫离婚,儿子格伦归前夫抚养。格伦在成年后到本案时一直从事建筑油漆粉刷自雇行业,具有中等收入能力。死者生前一开始和儿子格伦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在1987年参加了儿子的婚礼,并经常探望宠溺三个孙子孙女。然而两人的母子关系从2000年前后开始因为多个家庭事务的纠纷包括和儿媳的歧见快速恶化,最终发展到2002年2月儿子拒绝邀请母亲参加生日聚会,引发了激烈的争吵与肢体伤害,最终以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并将对方遗留的私人物品全部抛弃告终。2002年后到死者去世前,原告格伦拒绝让母亲联系或者探望三个孙子女,自己也再没有联系、探望或照顾自己的母亲,并拒绝了与母亲达成谅解和解的请求,也没有在母亲去世前弥留之际前去见最后一面。
从第一段婚姻破裂开始死者长期饱受抑郁症等心理问题困扰。与儿子格伦的关系破裂一度严重地恶化了死者生前的精神状况和身体健康,在此期间被告依靠娘家的几个兄弟姐妹的心理与财务支持,特别是死者二姐的女儿丽莎与珍妮特别亲近,并在死者与癌症搏斗的最后几个月中提供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和临终关怀。
原告格伦对于母亲在遗嘱中完全剥夺其继承权的决定非常不满,向新州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据2006年新南威尔士州《继承法》(Succession Act 2006)第59款之规定判令从母亲的遗产中为其作为死者生前唯一独生子保留出合理的继承份额。
被告丽莎作为死者遗嘱的唯一受益人,并没有向法院提出明确的遗产继承主张或是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财务和生活状况来证明自己对遗产继承权份额的需求;但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还是提出了抗辩和反驳,特别是要求法院考虑原告格伦和其母亲长期疏远隔阂的性质与程度的严重性、以及原告格伦的言行作为对于其母亲生前严重的抑郁症问题承当的主要责任,应当裁定不给原告保留任何遗产份额。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丽莎及其丈夫向法庭提供了真实可靠前后一致的证词,受到主审大法官的赞许;而原告格伦则在辩解他和母亲之间关系破裂疏远的起因与责任归属、以及否认母亲生前是否留赠财物给他等问题上给出模糊、不完整、甚至前后矛盾的说法,被大法官斥为不可靠不可信的证人。
经过详细的审理和评估,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弗兰西斯–昆克大法官做出了裁定:
1.原告与母亲之间长达16年的隔阂与疏远是一起家庭悲剧,性质是严重的,完全是由于原告的行为造成的。但本案中原告母子间的隔阂不足以否定他们在关系破裂前40年之久的亲密人伦亲情、或是能够推定死者珍妮打算放弃或者否定其作为一位母亲和奶奶在生前为其唯一在世的亲生子格伦一家包括她疼爱的三个孙子女的未来生活、教育与发展做出所需要的适当的保障安排。死者的遗嘱完全排除原告作为其独生儿子可以依法享有的保障预期是不适当的。
2.尽管原告的经济状况尚可,没有重大债务,与其妻子拥有自己的房屋,并在退休前保有部分现金和退休金,但考虑到他在退休后的收入状况、预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退休后需要继续承担的债务负担,从遗产中为其保留合理的份额是合理的做法。
3.综合考虑到全部对原告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之后,昆克大法官得出结论,上述因素和事实不足以否定或者排除原告作为死者唯一独生子可以主张的对其母亲遗产以及遗赠意图范围内的道德权利。法院应当允许从死者遗产中根据原告的法律地位、合理需要以及他的道德过失评价,为其保留一个合理的份额。
4.对于被告丽莎,尽管她不是死者的近亲属,但由于她与死者之间长期真诚和亲密的关系,在事实上扮演了死者女儿的角色,包括在死者弥留之际给予的非常重要和可贵的照看和关怀,对于原告没有给予其母亲任何照顾起到了替代和弥补的作用,因此法院从法律、道德和事实各方面都有充分依据和理由为其保留重大的遗赠继承权份额,这也是死者生前的真实与合理的意愿表达。
5.最终,法院认定,扣除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律师费之后,死者珍妮的可分配遗产约为$436,000.00澳元,原告格伦与被告丽莎原则上双方应各分享一半的遗产,也就是各自获得21万8千澳元;但是,考虑到原告格伦在和母亲疏远隔阂的关系中承担的道德过失责任,大法官行使了《继承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将原告格伦的遗产份额减少为15万澳元。
该案的结果给我们的一些提示
1.澳大利亚的社会价值原则与家庭法并不认可所谓“断绝亲子关系“声明之类文件或者行为的法律效力。仅仅在遗嘱中试图剥夺和自己关系疏远、关系破裂或者未尽到赡养照顾义务的子女或者近亲属的继承权的做法在现有的州《继承法》的规定下是有限的,不足以直接排除相关当事人主张合理遗产份额的权利。
2.要避免出现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遗嘱或者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出现争执,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生前订立遗嘱可能还是不够的,一种可能的更为有效的替代方案是设立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来转移自己名下的主要资产。
3.在涉及争夺遗产或是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件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死者生前的遗愿,举证能力有可能会是十分关键的。对于成年子女的财产和礼物的转让或者留赠应当考虑保留凭据和留下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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