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在近期判决中维持但弱化了“近亲属假定赠予”规则

2022 年 10 月 12 日,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在博萨纳奇诉联邦税务局专员 (Bosanac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2] HCA 34) 一案中推翻下级联邦法院全体合议庭在上诉案中对联邦税务局的有利裁决,认定被告对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一处房产不享有50%自益信托权益 (resulting trust)。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确认 “近亲属间假定赠予”(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规则仍然属于有效的澳大利亚普通法,但在进一步的司法分析上存在分歧,并强烈暗示该假定规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进一步弱化。
本案的主要争议源自被告博萨纳奇先生与联邦税务局(ATO)之间从2006年至2013年期间一系列涉案金额高达900万澳元的税务责任纠纷衍生出的联邦税务局对可被用于强制执行的被告个人资产的调查与追索。在2006年,被告的妻子以450万澳元的价格在西澳州首府珀斯市Dalkeith区购入了一套双方当时的家庭住宅房产,房产产权登记在被告妻子一人名下,但被告与其妻子联名共同承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债务责任。被告夫妻于2013年起开始分居,但双方从2006年到2015年期间都一直共同居住在Dalkeith房产内。

联邦税务局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联邦法院认定被告对其妻子名下的Dalkeith房产的实际出资以及承担连带按揭抵押贷款还本付息责任行为构成被告对Dalkeith房产一半产权享有衡平法下的自益信托权益,属于可被处置的被告个人资产/收益。初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支持了被告及其妻的主张,即:在缺少证明被告持有相反意图的证据情形下,应适用普通法下假定丈夫为妻子出资或让渡属于意图赠予(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规则,推定被告在2006年的购房出资行为构成对妻子的一笔无偿让渡,因此被告妻子仍然保有Dalkeith房产完全而单独的绝对产权。
联邦税务局向联邦法院全体合议庭提起上诉。上诉庭推翻了初审判决,转而支持税务局的主张。在裁定中,上诉合议庭主要采纳和列举了下列对税务局一方有利的间接客观事实作为推定依据,认定被告在与妻子共同出资购置Dalkeith房产时意图将其作为家庭整体的一笔交易并保留和利用该房产中的利益增进其个人利益:
– 被告夫妻共同借入按揭贷款资金用于Dalkeith房产的购买;
– 按揭贷款银行并未要求,但被告主动加入并承担贷款债务共同连带责任;
– 被告夫妻使用一个联名账户支付房产购买时的首付定金deposit;
– 被告夫妻将Dalkeith房产作为家庭住宅共同居住和使用,同时服务于双方的用益;
– 被告从Dalkeith房产按揭抵押贷款中获得360万澳元资金并随后用于被告个人的证券交易活动。
被告及其妻子将全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以7:0一致裁定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对Dalkeith房产不享有50%自益信托权益。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对于“近亲属间假定赠予”规则进行了司法分析但存在分歧,形成三种不同的法律意见,其中主要包括了下列几个方面:
1.最高法院的多数在判决中脱离了卡尔弗利案(Calverley v Green (1984) FLC ¶91-565)先例中长期应用的规则,建立起了一套新的供下级法院参考的司法分析路线图:即,首先要从案件整体证据之上客观评估和判定当事人在出资和让渡权益时的实际意图, 而非仅凭单一的某个事实因素来肯定或否决意图的存在,或是简单地直接适用“假定意图赠予”规则并凌驾于整体证据之上;只有在缺乏足够客观、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来支持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合理推定下,才存在适用该假定意图规则的微弱可能性。
2.最高法院的多数认为“近亲属间假定赠予”规则不应视为单独的普通法规则,而更多是对“假定构成自益信托”规则(presumption of resulting trust)的一个例外情形规定。
3.盖格勒大法官认为下级法院在依赖间接证据来推定被告意图上存在错误,忽视大量构成主张被告意图保留和利用对Dalkeith房产出资的反驳的客观事实因素:例如除开少数联名银行账户,被告与其妻长期将不动产和大量资产分别置于各自名下;双方多次单独使用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和资产对按揭贷款分别提供担保;而且Dalkeith房产不是第一次被告夫妻将家庭住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被告作为老练和有经验的投资者对于将特定资产产权登记在特定家庭成员名下的重大法律和税务后果有着充分认知和理解。因此本案在事实基础上有别于2006年最高法院在康明斯诉康明斯案(Cummins (a bankrupt) v Cummins [2006] HCA 6)中的先例,康明斯案对当事人不利的意图推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4.最高法院的多数认为下级法院对于如何采纳某些特定事实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出资或让渡行为的意图存在错误,仅仅考虑当事人主动承担按揭贷款偿付本息的连带债务责任、或是考虑在出资或让渡决定或行为之后发生的某些特定事实因素都不足以得出任何特定的意图推论。
评论:
1.博萨纳奇案的最终判决是一次谨慎和明智的平衡。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承认:本案审视和被批判的焦点“近亲属间假定意图赠予”规则,作为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红白玫瑰战争时代、根植于对传统家庭近亲属间带有道德和义务色彩的财务关系的理解,不符合当代婚姻中夫妻关系平等和对同性婚姻关系承认与包容的趋势,显然已落后于时代而带有歧视性。但在指示下级法院顽固地继续以捕风捉影的方式推断当事人意图,和采取武断方式直接推翻和重建一项对于所有家庭财务关系具有重大的默示影响的衡平法规则之间,最高法院采取了一条中间道路:一方面通过对司法分析规则的修正事实上弱化了“假定构成自益信托”与“夫妻间假定意图赠予”规则的适用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判决中强烈暗示未来相关衡平法的重新设计方向,但将法律改革的任务留给了立法部门。
2.本案的判决对于法务实践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今后诉讼律师在涉及类似争议的案件中有必要详细区分不同先例间事实基础的细微差异,特别是加强对涉及近亲属间过往财务往来历史的整体证据分量的重视;另一方面,非诉讼业务律师在处理涉及夫妻和父母子女间出资和转让的交易法务时应避免机械地将相关意图假定规则作为默认前提,而有必要考虑扩大对家庭成员客户之间过往财务关系历史整体纳入质询和评估范围,并积极建议客户通过协议或契约方式明确记录、证明或是排除相反意图推定来规避相关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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